新乡市利菲尔特滤器股份有限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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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菲尔特禁止不正当商业行为协议书

日期:2022-05-20 来源:利菲尔特

甲方:新乡市利菲尔特滤器股份有限公司

乙方:

在甲、乙双方的经济往来中,为制止不正当的商业行为,倡导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,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总则及第二章、第1-10条规定,维护双方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,制定本协议,以下简称甲方、乙方。

本协议的适用范围:公司采购部门、技术、仓储、物流、网络、财务部门、供应商及其他合作伙伴。

第一条 甲方人员必须保持自律,不得以“吃、拿、卡、要”等任何理由向乙方索要贿赂归个人所有。

1.1、如有举报甲方人员与乙方吃饭、收卡、收礼、索要提成、吃差价、吃回扣等超过人民币100元,经公司核查无误的,给予举报人员5000-10000元人民币的现金奖励,对相关人员:追回非法财、物,处以1万元-10万元行政处罚;情结严重的公司直接予以开除;构成犯罪的,依法提请并全力配合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1.2、以上情况无人举报或反馈,被集团公司利剑委抽查到存在上述情况,核查无误,对相关人员:追回非法财、物,处以1万-10万行政处罚;情结严重的公司直接予以开除;构成犯罪的,依法提请并全力配合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

1.3、查出公司内部人员有知情者隐瞒或者包庇的,相关领导签字失察的,与当事人处以同样处罚;

1.4、利剑委会进行常态化监督抽查事宜,把猜疑扼杀在萌芽中,望相关人员配合及履行相关职责和义务!

第二条 乙方应当拒绝任何形式的索贿行为、有索贿行为的应以书面形式发至指定邮箱。

2.1、乙方不得为多销产品或服务或取得项目承包权,在票内或账外暗中给予甲方人员个人回扣或其他钱财、物品的。

2.2、乙方不得利用交易之便,盗窃、利诱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甲方的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。

2.3、如有违背此内容,经查证情况属实的,甲方将有权终止已发生合同款项的结算并冻结账户、未结款项直接清零处理;终止与对方的业务往来;在行业群及公司内部进行通报。

第三条 甲乙双方不得借业务往来之便怂恿、诱导他方工作人员到本单位工作或者介绍到其他单位工作,更不能借采购业务对接之便套取、窥窃他企业的商业机密行为,一经发现:甲方将有权权终止已发生合同款项的结算并冻结账户、未结款项直接清零。

第四条 利用平台职位之便贪污挪用公款、对账目弄虚作假报销。挪用公款者一经发现直接处罚1万元-10万元行政处罚,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对账目单据随意更改弄虚作假者直接对报销账目的20倍现金罚款,情节严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。

第五条 合同生效后,供需双方不能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履行合同或严重迟延交货,使双方无法实现合作目的

第六条 本协议由甲乙双方共同监督执行,任何一方发现对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,必须向对方书面投诉。投诉内容应当真实、准确,禁止任何一方恶意诬陷、诽谤他方工作人员。一经查实将严厉追究法律责任。

第七条 本协议是双方订立的任何一宗合同的组成部分,合同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,以本协议为准;本协议在双方的经济往来中长期有效。

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,乙方壹份,甲方壹份,公司存档贰份,经双方签字、盖章后生效。

第九条 利剑委投诉电话:0373-2638738或邮箱anqi668@163.com;邮寄地址:新乡市牧野区宏力大道东9号(利菲尔特大厦五楼),联系人:利菲尔特利剑委 总经理(收)。

 

   利菲尔特秉承:“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,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。令行禁止”的宗旨,营造良好合作氛围!

 

 

乙方(盖章)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甲方(盖章):新乡市利菲尔特滤器股份有限公司

乙方代表签字: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甲方代表签字:

  年     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     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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